序言
深圳市福田区文天祥小学(岗厦)创建于1924年,是一所百年老校。地处深圳城市中心腹地,系南宋抗元英雄文天祥的第26代后裔聚集地。福田区文天祥小学和福田区文天祥小学(岗厦)同根民族英雄文天祥之正气,为走联袂办学,集团发展之路,原“深圳市福田区岗厦小学”于2022年5月正式更名为“深圳市福田区文天祥小学(岗厦)”(福编〔2022〕18号)。文天祥小学(岗厦)占地面积 7489 平方米,建筑面积13557平方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法规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三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是文天祥小学一以贯之的治校原则;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是文天祥小学恪守不渝的办学宗旨;坚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构建“五育融合”育人体系,是文小人永恒不变的教育追求。
第四条 本校全称为“深圳市福田区文天祥小学(岗厦)”,英文表述为“Shenzhen Futian Wen Tianxiang Primary School(Gangxia)”;住所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326号,邮政编码为518026;官方网址为http://gxxx.szftedu.cn。
第五条 文天祥小学(岗厦)隶属深圳市福田区教育局,是一所对儿童实施小学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履行办学职责。
第六条 文天祥小学(岗厦)实施小学义务教育,学生修业年限为6年,学校招生规模以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七条 文天祥小学核心价值观。
(一)文天祥小学办学理念:和谐生长,立德树人
(二)文天祥小学校训:养浩然正气,立君子威风
(三)文天祥小学校风:养正,求真,尚美
(四)文天祥小学学风:千学万学,学做真人
(五)文天祥小学教风:千教万教,教人求真
(六)文天祥小学校徽
(七)文天祥小学校歌:《正气宏图》(作词:张文强,作曲:吴丽花。)
第八条 学校的一切教育工作与教育活动必须符合教育规律,必须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学校隶属于深圳市福田区教育局,由深圳市福田区教育局举办并直接管辖。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单位可以根据福田区教育的发展现状和实际需要,统筹开展对学校教育质量的监督、评估并进行指导。主要职责包括:
(一)教育督导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情况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
(二)核定学校的人员编制;
(三)管理学校党组织、行政、工会组织及干部人事的任免;
(四)核定并拨付学校的办学经费;
(五)管理学校的学生学籍、招生工作、业务督察及升学考试;
(六)组织指导学校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学校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的权利。
第十二条 举办单位实施教育督导应当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教育规律,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督政与督学并举,监督与指导并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第三章 组织结构与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十四条 深圳市福田区文天祥小学、深圳市福田区文天祥小学(岗厦)两校同根民族英雄文天祥之正气,走联袂办学,集团化发展之路,优势互补,强强联合。两校联合成立中共深圳市福田区文天祥小学总支部委员会。两所学校均实行党支部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文天祥小学党总支设党总支书记1名,主持文天祥小学和文天祥小学(岗厦)党组织的全面工作。文天祥小学(岗厦)设党支部书记1名、党支部副书记1名、委员3名,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党总支下设办公室。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深圳市福田区文天祥小学(岗厦)党支部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1名,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设副校长两名(职数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校长、副校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聘。
第十八条 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须由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主要包括: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核心课程建设、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则、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对需提交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的具体数额,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可邀请书记、纪检委员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党支部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支部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学校党支部开展党内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学校党支部建设成为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党办、办公室、德育办、教务室、教科室、总务室、安全办、人事办等教育教学职能部门。各部门负责人由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选任。学校党办及人事、德育、团少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职能部门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原则上兼任该支部书记(党小组长)。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支部纪律检查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任务,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师职称评聘委员会等专业组织,辅助做好专业化决策与管理等工作。各专业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由校长提出人选,报学校党支部会议审定。各专业组织依照规程(章程、法律)开展相关工作。
学校职称评聘委员会由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和校外专家组成,其中,评聘委员会校外专家占比,按照不得少于1/3执行。委员要求具备相应级别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由学校教师大会投票产生,名单按票数由高到低依次确定。评聘委员会人数不少于11人,其中专任教师委员名额比例不低于60%,在人员结构上应兼顾老、中、青年教师,并兼顾不同学科。同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人员,按非专任教师委员名额计算。学校可设置若干名候补委员,名单按票数由高到低依次确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决定的事项必须进行表决,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大会,经应到会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表决方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通过组织专门培训、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委员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主要职权包括: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少先队大队委员会在学校党支部和上级团、少工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提高少年儿童素质等方面的组织与引导作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家长代表大会(或家长委员会)作为家长参与学校治理的主要途径,依照有关规章产生和开展活动。定期就学校发展战略、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学校应为家长委员会的设置和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二) 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或家校联席会议,听取学校关于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安排等方面的情况介绍,就学校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
(三) 学校对家长委员会有提供指导、组织培训、加强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家长委员会依法、规范、有序、有效地开展工作;
(四) 家长委员会必须服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不得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非法干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章 德育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中小学德育大纲,实行基于“正气教育”的德育管理。
(一)以培养有正气、有梦想、有智慧、有情趣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培养目标。
(二)构建赤子之心、高远之梦、仁者之爱系列的“正气铸魂”课程和个性化展示、现代化融合、国际化发展系列的“梦想飞扬”课程,开展“正气大舞台”“正气大讲堂”“青少年中华正气宣讲团”“君子才艺秀”等活动,为学生搭建展示自我的平台,倡导文小学子唱正气歌、讲正气事、铸正气魂、做正气人。
第三十条 完善“正气教育”评价体系。围绕正气精神、君子涵养、现代视野、创新能力、优雅情趣五大维度制定“正气少年”评价体系;充分发挥文化、环境的隐性教育力量,开展“正气少年、君子少年、梦想少年”评比、文明班评比等各项评比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施“正气教育”的班级管理。
(一)班级为每个学生量身定夺、设置岗位,班级的所有事务均由固定岗位和轮换岗位来完成。教师要始终把握班级事务中的正气教育因素,班级的活动要提供人人参与的可能与机会。
(二)教师时刻关注学生的点滴进步和努力,并及时给以鼓励和赞赏;要让班级的每一个角落都成充满正气元素,陶冶、濡染文小学子,潜移默化、自然似之。
第三十二条 贯彻执行《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建立“正气教育”的少先队工作管理体系。
(一)以“营建精神家园、构筑绿色空间、打造阳光平台、提供道德地图、创设心灵驿站”为活动的五大支柱,积极开展以社团为主要载体的少先队社会实践活动。
(二)少先队以确立“红领巾信仰”为主线,以学生正气广播站、正气国旗队、正气礼仪队、青少年中华正气宣讲团等为载体,充分发挥少先队的组织作用,协助学校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立以班主任为核心,以各科任老师、学生家长、社区工作者和家长委员会、社会人士共同组成的德育队伍。加强德育教育基地、劳动实践基地等教育阵地的建设,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来校作专题讲座,构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的德育工作模式和网络。
第三十四条 贯彻落实《中小学老师职业道德规范》条例,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遵守《教师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立德树人,努力培养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行为,以“立德树人,和谐生长”为办学宗旨,倡导“诚实做人、认真做事、弘扬个性、和谐发展”的育人理念,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三十六条 学校坚持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面育人,形成在“教学中渗透,在活动中培养,在实践中体验,在家庭中影响”的教育教学模式,致力于培养“有正气、有梦想、有智慧、有情趣”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学校建构“正气铸魂”、“君子涵养”、“梦想飞扬”三位一体的正气课程体系,努力为每位学生的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提供优质资源和平台。好诗天天诵、好歌天天唱、正气讲堂、正气书法课堂、经典阅读等一系列正气课程和君子课堂蓬勃开展。
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使用国家审定或国家授权审定的教材实施教学,因地制宜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校本课程特色。学校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向学生征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之外的教辅资料,不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推销的国家规定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三十八条 学校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的原则,打造正气为魂的君子课堂,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与学习习惯。
学校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学科教学中的应用,促进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益的提高。
(一)学校加强学校信息化工作规范管理,促进学校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保证信息化建设的时效性和可持续发展,真正发挥数字化校园平台在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方面的支撑作用。
(二)学校建立信息化工作小组,建立学校信息技术管理发展的规划。定期召开信息化会议,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育教学的信息化使用程度,推动学生学习方式的改变。
第三十九条 学校加强教学常规的管理。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规范备课、教学、作业、辅导、考试、评价等教学环节,不以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教师工作与学生学业的唯一标准;追求有效教学,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一)备课
学年、学期或学段开始前,教师要依据《课程标准》、教科书及相关教学资源和学校工作计划制定学科教学计划。各类教学计划分类存档。
学校实行集体备课制,做到“三定”:定时间、定地点、定内容;“三明确”:明确目的和要求,明确重点、难点、疑点、关键点,明确教学过程的组织和教学方法的选择。
(二)教学
教师每节课要精心设计,追求有效教学,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必须严格按照课表上课,不得随意增减课时。必须认真负责地进行课堂教学,不得在课堂上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教师要从教学活动的实际需要出发选择教学方法和媒体手段;教师要善于创设教学情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使学生有效地参与教学活动;教师要根据教学活动中学生的实际情况,对教学目标、内容、程序、方式或进度等作及时的调整。
(三)作业
作业设计应科学合理,难易程度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而定,对不同层次的学生,作业的内容和方式应体现可选择性。为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布置作业应以精练为原则,提倡布置活动性、实践性的家庭作业,坚决杜绝机械性、重复性和大量抄写的作业。要严格控制学生的课外作业量,各学科要加强对作业量的协调。教师应及时批改作业,要准确指明对错、标明批改日期。对错误集中的作业,应进行必要的补偿教学;对学习困难学生的作业,应适当进行个别辅导。
(四)辅导
教师辅导学生要注重方法和效率,不可过多占用学生课外时间;严禁教师有偿办班、补课。
(五)考试
严格实行统一规范的考试制度。每学期末由教导处组织各学科考查考核。学校不得组织参加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考试、竞赛活动。凡经批准的各类竞赛活动必须按学生自愿参加原则,不得以任何名义强行要求学生参加。
(六)评价
学科学业成绩评定要做到公正、客观,不得将学习成绩排名、公布,不得以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教师工作的唯一标准。学校围绕正气精神、君子涵养、现代视野、创新能力、优雅情趣五大维度制定“正气少年”评价体系;围绕“正、专、博、爱、雅”五大要素,制定“正气教师”评价体系。
第四十条 学校按规定对学生进行体育、美育、心理健康教育、科技教育、劳动教育与国防教育。学校以“正气、诗书、美雅、育人”为理念建设校园,发挥正气记忆廊、正气文化墙、正气书吧等现有环境的育人作用;建设“白鹭洲书馆”“文山艺术馆”“未来指南馆”等独具特色的校园文化。
(一)学校定期制定艺术教育工作计划。设置艺术、科技教育等专用教室,专课专用,无故不得占用艺术、劳动教育课时间;
(二)积极开展“正气大舞台”、“正气大讲堂”、“礼乐课堂”、“学科活动周”、“诗词考级”、“诗词大会”及“正气文化节”等校本传统文化活动,拓展学习途径,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三)组建科学实验室,提升学生学习科学的兴趣和科学素养;
(四)加强艺术类课程教学,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艺术教育课程,积极开展艺术教育专题研究活动。组建学校艺术社团,并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艺术活动和竞赛;
(五)学校确保学生每天一小时阳光体育活动时间。成立田径队,坚持专人带队,坚持天天训练,积极参加各类比赛。每学年举办一次田径运动会和一次趣味运动会。
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
(六)学校建立心理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在职教师需获得心理辅导资格C级证书,取得个别辅导资格。
学校安排专人定时定点进行心理咨询和个辅工作。通过学校广播宣传及德育课程,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团辅工作。
第四十一条 教育科研要着眼教育教学规律,关注国内外教育教学改革动向,立足身边问题,教、学、研一体,形成研究状态下的教育生活。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一)学校重视并加强教科研和教师培训工作,制定年度教科研和教师培训计划,保障经费落实到位。构建以校本研修为主、多种培训模式有机结合的、融教研训为一体的教师培训机制。组织教师参加市区规定的培训,支持教师参加学历提高培训,资助并鼓励教师参加高级研修和培训;
(二)学校建立健全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三)积极为教师的专业发展搭建平台,鼓励教师从事课题研究、学术交流;
(四)学校干部和教师每年必须完成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教师每5年应接受不少于450学时的培训,每年原则上完成90学时的继续教育;新教师入职第一年要完成120学时专项研修,非师范类另加60学时教育理论知识补偿研修;
(五)建立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党组织领导下,由总支书记、校长、主管教学副校长、教科室主任、校外聘请的专家、顾问组成,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第四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教育国际化合作,加强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学校至少与一所境外学校缔结友好学校,并有计划地开展交流活动。
第六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维护教职工的一切合法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师应自觉遵守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各项合法义务。
第四十五条 本校重视教师的继续教育和校本培训,积极为教师的专业成长创造条件。教师的继续教育及培训应根据学校发展需要,以自主研修为主,以在职进修为主,以专业修炼为主。
第四十六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走“学者型教师”的发展道路。倡导教师修炼“学术气质”,积淀自己的教育教学思想、形成自己的教育教学个性、开创自己的教育教学风格,鼓励教师著书立说、成名成家。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聘用合同制”。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学校将按照上级政策和学校实际,不断调整用人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按上级政策和学校实际,科学定编定岗,依照岗位职责,实行岗位管理。
第四十九条 在符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人事政策的前提下,学校面向全国招聘优秀教师。
第五十条 学校依据《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及区教育局、学校的有关规定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职务、晋升工资、评比先进、实施奖惩等方面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师动态职级制》等制度,对在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进行表彰。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一)违反教育原则和有关法规,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者;
(二)故意不完成学校交给的工作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者;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学生,影响恶劣者;
(四)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荣誉的其它行为者。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教职员工提供必要的救助,并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助制度。
教职工结婚、退休、计划内生育、因病住院、遭遇重大变故以及教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去世等,根据实际情况,学校给予慰问或资助。
第五十四条 教职工的请假和退休。教职工需要请假的,由本人提出请假申请,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要求和学校请假制度办理相关请假手续。
教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申请提前退休,由学校按照相关政策办理退休手续。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五条 建立招生管理制度,按规定办理学生入学手续。学校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区内年满 6 周岁儿童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 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规定办理学生转学、升级、休学、复学手续,取消留级制度,以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按常态随机编班,均衡配置教育教学资源。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单式班级授课制,班额控制在 45人以内,每班设一名班主任。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的义务教育,为发展个性获得公平的素质教育;
(二)按规定的条件参加校本课程与选修课程的学习,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三)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教师的公正评价;
(四)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文体活动与社团活动;
(五)符合条件规定的学生,有权获得学校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业所设立的奖励;
(六)对学校领导和教师的表扬或批评有异议的,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对学校管理者、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敬师长、孝敬父母、团结友善、诚信质朴、举止文明,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遵守国家法规、《中小学生守则》与《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三)勤奋学习,认真完成规定的学业;
(四)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设备设施;
(六)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以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校根据实际制定学生上课、课间、考试、集会、安全、就餐、课外活动、爱护公物等日常管理制度,以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与习惯。同时建立起符合法治原则下的校内学生救助制度与学生申诉制度。
第六十一条 学校围绕正气精神、君子素质、现代视野、创新能力、优雅情趣五大方面制定“正气少年”评价体系;评选正气少年、君子少年、梦想少年;评选“朗诵小明星”“书法小明星”和各类“学科达人”。
第六十二条 根据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和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建立校园安全突发事件各种应急预案与工作机制,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第六十三条 学校在安全目标、安全职责、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做到制度规范,责任明确。学校相关部门和其他教学人员都必须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有关学校安全及卫生保健工作的法规、政策。学校每学年与处(室)负责人、年级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六十四条 学校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学校制定《特殊天气应急预案》,落实责任,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地震、火灾、台风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安全检查纳入常规管理。学校要制定安全预警、隐患排查、危机处理等方案,形成相应的安全机制。做好防火、防盗、防漏电、防燃气泄漏、防溺水、防坍塌、防中毒、防意外伤害等为重点的安全预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六十六条 学校加强门卫管理和防暴、处理突发事件训练,规范校园出入管理制度,对来访人员进行核准身份后再进行登记入校,禁止未经允许的人员和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定期组织校安全、总务处、办公室对校园进行安全大排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加强对校园内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六十七条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大规模校外活动时,必须事先经行政会讨论并报上级职能部门批准。组织者须制定出包括安全防范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实施方案,做到责任到人,保障师生安全。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年级及教师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到校外开展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突发性、群体性传染病和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措施,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建立学校行政陪餐制度,及时了解学生餐的情况并反馈到厨房,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成立学校食品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按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每学期开学初对学校直饮水要抽样品到权威部门进行检测,合格才能直接供师生有饮用,确保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六十九条 学校重视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学校心理咨询室,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学生心理咨询工作;成立由心理教师、班主任、学科教师、家长、德育处共同组成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建立学生心理“三级预警”机制,及时干预学生心理问题,维护学生心理健康。
第七十条 学校设专门医务室,按师生比例设置2名校医,负责学校健康教育、食品监督及环境卫生的协调工作,宣传卫生常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医务室要根据健康促进标准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教师、学生定期体检,积极预防季节性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九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照《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59号)、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七十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七十四条 学校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第七十五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七十六条 学校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应当汇总编制学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学校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七十八条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等,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危房。
第七十九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八十条 学校校长离任时,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是制订其他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修订:
(一)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的;
(二)学校发生撤并或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与管理体制等内容已不适应或滞后于学校发展实际需要的。
修订本章程,须由党支部会议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启动修订程序。修订过程须履行规定的程序,经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代表表决通过,由党支部会议审定后,报教育主管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共文天祥小学总支部委员会。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在文天祥小学(岗厦)第十届第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获得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学校决策机构审定。报深圳市福田区教育局核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开始实施。